产生背景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将后者派往劳务接收单位,为其提供有偿劳务的行为。其中的劳务派遣单位称为用人单位,劳务接收单位称为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称为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之间构成劳动关系,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称之为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接收单位之间仅仅构成事实上的用工关系,而不构成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是我国在建立人力资源市场机制的实践过程中自然而然地产生出来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自发选择的结果。究其产生的根源,世纪之交的国有企业用工制度改革不得不提。当时大规模的国有企业兼并重组刚刚完成,并曾一度导致大量的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再就业。随后国有企业用工制度开始朝着市场化改革方向迈进,国有企业开始控制员工数量增长,这些在员工数量增长计划内的招聘的员工称之为正式工。但是,由于个别国企用工制度改革的不彻底,还留有一部分员工既不干完全辞退,又迟迟无法转正。另外,改革后,国有企业确实曾经一度发展势头很好,在企业末端也出现了很多新的岗位空缺,但碍于企业用工制度的制约,不可能全部通过正规招聘计划解决,劳务派遣因为可以协助企业工规避企业用工制度的制约,也可以规避正常裁员的巨大难度及对社会产生的不利影响,以其灵活的适应能力,应运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