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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可以直接进行劳务分包吗

开发商可以直接进行劳务分包吗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这个“法律效力”不是说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说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2024-03-02 10:48:27 已帮助327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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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构成欺诈该怎么进行判断

对于一般商品而言,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看其是否符合以下几点:


1、行为的手段。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3月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对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认定,应当采用客观方法,即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加以判断,并列举了一些典型的欺诈行为,如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等。


2、行为的后果


制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目的是遏制经营欺诈和维护市场秩序,所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实施这种制裁的充分、必要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一概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损害发生。依此法精神,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3、行为的主观方面。


欺诈,是指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但在《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规定了五种情况下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的例外情况。


对于商品房这一较为特殊的商品而言,由于其生产周期长、环节多、价格高等特点,不能简单地照搬以上几个因素而轻易地把某些开发商的行为定性为“欺诈”而要求其双倍赔偿。那么,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行为中的“欺诈行为”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出现以上几种情况的,并且开发商是故意或明知的,购房者可以以开发商作出欺诈行为为由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要求其双倍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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