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证机关依法赋子
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根据法律规定,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到期后,
债务人拒不履行时,这种债权文书便可成为执行依据,与生效的
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通过严格的公证程序和特有的强制执行力给债务人极大的法律震慑力,敦促债务人及时全面履行
债务,提高合同的履约率。同时,债务人一旦不能履约,
债权人即可不经法院的
诉讼审判程序,直接凭借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到法院执行部门申请执行,大大节约了时间成本。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2)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