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需要明确的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是以财产的来源不明来进行的,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如果是正常的收入所得,那么就不存在来源不明的说法,另外,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来源不明的数额多少,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财产数额的大小来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