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
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一)实有建筑容积率在0.75以内的,对实有建筑面积按有关标准补偿,对容积率不足0.75面积的部分给予400元/m 2的补偿,并再对容积率0.75至1.1之间的面积按300元/m 2予以补偿; (二)实有建筑容积率在0.75-1.1之间的,对0.75以内的实有面积按有关标准补偿,对剩余实有面积按400元/m 2补偿,对不足1.1的部分按300元/m 2补偿; (三)实有建筑容积率超过1.1的,对0.75以内的面积按有关标准补偿,对0.75至1.1之间的部分按400元/m 2补偿,对超过1.1的部分按200元/m 2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