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遇房屋征收事项,被征收者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拆迁问题提出强制要求。
在此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相关条款做出了明确规定。
具体而言,第二十七条的第一款和第二款均阐明,任何实施房屋征收的行为都必须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换句话说,只有当地市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已经向被征收人支付完全部的补偿费用之后,被征收人才有义务在双方达成的补偿协议中约定的期限内,或者是在补偿决定所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工作。
此外,第二十八条的第一款也明确指出,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然拒绝搬迁,那么,该市、县级人民政府将有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