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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九十六条

保险法九十六条
金融保险法规既是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主体和金融业务法律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法规安排,也是对金融监督管理者自身行政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的管理安排。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越快、市场竞争越激烈,越是需要法律法规作保障,法律法规既是规则也是企业的行为道德准则。
2024-03-01 22:22:00 已帮助448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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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如实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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