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凡具有以下任一情况者,皆将被视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面临相应的刑事制裁及经济赔偿责任:
1.对于数额较小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刑罚包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另需支付二万元以上至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数额较大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刑罚则更重,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数额特别巨大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刑罚则更为严重,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样需要支付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甚至可能涉及没收财产的判决。
2.具体而言,上述行为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2)利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3)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即未按照发卡银行的规定额度或时间内使用信用卡,且在发卡银行发出催讨通知后仍未偿还欠款的行为。
3.此外,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犯罪分子实施了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行为,那么其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