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购房户到所属城区国土资源分局领取土地变更登记申请表,与售房单位共同提出办理“三房”土地申请证。如果售房单位已被撤销或注销,不复存在的,由房屋所在社区或物业管理部门协助购房户办理;若售房单位已被兼并、改制或重组,则由现接管单位协助购房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2、县级区域的
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跨县级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3、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所在房屋不动产登记就到所在县(区)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