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自愿终止雇佣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他们只需提前三日向用人单位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契约。
一方面,若由于用人单位的不当行为,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出现,劳动者可在作出正式书面宣布解约后即刻离开原岗位,无需经过用人单位审批,同时有权请求支付尚余之薪资待遇以及依照每服务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且还需协助办理相应的离职手续等;
另一方面,如果劳动者未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三十天提出离职申请,且用人单位亦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行为,那么劳动者仅凭一纸辞职信便擅自离岗,这无疑是违法行为,对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为招聘新员工而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如能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离职申请,则无需得到用人单位的批准即可自行离职。
在此过程中,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只需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离职申请;
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其有义务在劳动者离职时结算清楚工资并协助办理离职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