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离异且未能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应依据法律规定履行自身的抚养责任,即需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
然而,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由于个人财务状况无法承受起所负担的抚养费用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度的减免,以减轻其经济压力。
对于一方当事人暂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情形,另一方可通过采用该方当事人的财物作为抚养费作部分或全部的替代。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