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婚姻关系解除的诉讼案中,被告亦可请求对其与配偶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实施保全措施。
常有夫妇中的某一方蓄意隐瞒、非法转让或任意处理他们共有的财产,以求得更多的财富,这无疑严重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
为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财产保全制度旨在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尚未做出最终裁决之前擅自处置存在争议的标的物,或者在判决生效之后,擅自处分用于执行的财产,从而有效地防止争端的进一步扩大,确保已生效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五条
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