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方面,其有权提起诉讼。
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六条规定显示:
持卡者如存在以非法占有所为目的的行为,且透支金额超出规定的上限或期限,同时在接收到发卡行发出的两次催收通知后,超过了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的情况下,应被视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定义的“恶意透支”范畴。
在此基础上,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可被认定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述:
(一)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最终无法偿还的;
(三)透支之后逃逸、更改联系方式,躲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藏财产,逃避还款责任的;
(五)利用透支资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