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中所涉及的损失问题,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具体核算:
首先,如果当事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就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达成明确共识,那么就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予以执行;
其次,如未事先约定,则损失赔偿金额应大致相当于由于违约行为而实际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并且还应该涵盖合同完全履行之后,违约方当事人甚至是守约方当事人都有可能获取到的一切预期收益。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