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详细标准及具体金额,均以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审批通过的征地补偿与安置方案为依据进行明确规定。
2. 土地在被征用之前的前三个年度内的平均年产量的确定方式如下:
以当地统计机构审核认定的最基本单位的统计年报表和经过物价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的价格为主要参考标准。
3. 若按照有关法规制度所支付的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尚无法使需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有生活水平,则可以适当提高安置补助费的数额。
然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额度不得超出土地被征用前三个年度内平均年产量的三十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有详细的规定: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