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政府有权向各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房屋强制拆迁进行司法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必须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而在第二十八条中则指出,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的期限之内未就此提出行政复议或未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并且在补偿决定所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话,那么,该市、县级人民政府将有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
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中,应详细列明补偿金额以及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及周转用房的具体地址和面积等相关信息资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