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雇主由于破产而无力支付劳动者薪资时,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应进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算。
在此情况下,员工的工资有资格成为首批被确认并获得赔偿的债权。
破产后的剩余资产首先会用来偿还破产期间产生的必要费用以及共同利益债务,然后再用于偿还破产人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款项。
对于破败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人员而言,其工资将按该公司全体员工的平均工资水平来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