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体系中,无权处分合同被认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类型之一。
具体而言,倘若权利所有者予以确认或是无权处分方于事后成功获得了处分权,那么基于无权处分所达成的合同便会具有合法效力;
然而,假如未能得到权利所有者的认可并且无权处分方亦未能在合同签署后取得处分权,那么这份合同将被判定为无效。
在未得权利所有者追认或无权处分方签订合同之后仍未成功获取处分权的情况下,该处分之约的有效性呈现出一种待定的状态。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