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产权的诸多基本权能中,包括了土地租赁权、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土地发展权等多个方面。
其中,土地租赁权是指通过签订合法有效的契约方式,从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权持有者手中获取对特定土地的占有、使用及部分收益权益。
而另一项重要的权能——地役权,则更多地涉及到依照预先商定的条款与条件,合理利用他人的不动产资源,从而提升自身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