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际,如需进行续签,原则上不需要提前告知,只需在合同结束后一个月之内完成续签即可。
然而,在劳动合同期满之后,双方若能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是完全有权利对原有劳动合同进行续订的,并且需要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尽快完成相关续订手续的办理。
假若由于用人单位的某些不可抗因素没能及时处理劳动合同的终止或者续订事宜,导致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那么这种情况将被视为劳动合同的延续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