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头费,是在农村征用土地及房屋改造工程中所实施的、以符合特定条件的人口数量作为依据而分配的拆迁补偿措施。
这种补偿方式通常出现在农村房屋拆迁的过程中,其发放的人头费,主要是针对村民所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在此基础之上,再根据村民已经建设完成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的价格进行补偿,从而形成全面的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
然而,人头费并无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标准,同时它也并非法定的补偿项目。
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时,我们遵循的原则是确保被拆迁者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因此,一般的做法是重新安排宅基地给他们建造住房,或者提供安置房供他们居住,当然,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的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