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合同的主要环节包括了“要约”以及“承诺”两大步骤。
所谓“要约”,乃是某位订约当事人为了达成合约之目的,向另一位当事人提出合同所涉及的各项条件,并期望得到该被提议人的应允与接纳。
而相应地,在商界术语当中,我们将“承诺”定义为受邀约者表示同意接受该要约的明确意愿的表达方式。
在绝大数情况下,当承诺正式生效之日起,合同即算正式成立,除非有法律另行规定或双方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