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六级工伤所涉及到的赔偿数额问题,我们需要根据受伤者具体的状况来进行判定。
其次,当员工因为工作原因而导致残疾程度达到六级时,他们将获得以下赔偿标准:
第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照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的伤残补偿款,这个标准为:
六级伤残对应的补偿款为14个月的个人工资;
第二,员工有权保留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且雇主有义务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
如果确实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雇主则需每月向员工发放伤残津贴,这个标准为:
六级伤残对应的津贴为个人工资的60%,同时,雇主还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为员工缴纳所有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若伤残津贴的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雇主有责任补充不足部分。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员工自己提出要求,他/她可以选择与雇主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雇主需要分别以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础,向员工支付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