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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征用不给补偿款如何办

土地被征用不给补偿款如何办
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因为需要参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场价格、政策等,当然,确定补偿数额还是和当事人协商确定最好,这样不会因此产生补偿纠纷。一般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2024-05-15 18:20:13 已帮助86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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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征用不给补偿款如何办
如遇到相关征收补偿款项未能及时足额发放或无法得到妥善解决,您有权利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护自己的权益。
您可以首先寻求当地政府部门的帮助,对相关情况进行投诉控告;
如果需要进一步法律援助,您还可以选择向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在此,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以及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具体位置及面积、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或者周转用房、因停产停业所造成的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各项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的补偿协议。
一旦补偿协议正式签署生效之后,任何一方当事人若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其相应义务,那么另一方当事人都有权依法提起诉讼,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外,土地征收是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同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的补偿和妥善的安置的法律行为。
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并且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
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事先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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