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结任何合约,皆须恪守秘密职责。
签约各方均应坚守诚实守信之原则,依据所签订合约的特性、目的以及交易习性,切实履行通告、协力合作、保守机密等一系列相关责任;
在合约履行过程中,各方必须依据事先的约定,全面且充分履行各自在合约中所约定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而在整个履约过程中,各方亦需注意避免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及生态损害等不利现象。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民法典》规定合同中的保密义务可以约定期限,但是不是必须的。合同内容主要是由当事人约定,包括有;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的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