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裁定:
在拆迁过程中,若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以及被拆迁人和房屋租赁方无法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共识,经过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则该问题将交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最终裁定。
2.民事仲裁或法庭诉讼:
一旦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完毕,如果被拆迁人或房屋租赁方未能按照协议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那么拆迁方有权依法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同时也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此期间,拆迁方还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
3.行政诉讼:
对于当事人因房屋拆迁产生的纠纷,如对行政裁定结果表示不满,他们可以选择进行行政诉讼。
然而,行政诉讼需要满足一个前提条件,即必须在行政裁定之后,对裁定结果仍持有异议的情况下才能启动。
此外,如果对行政复议结果仍然不满意,他们还可以进一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4.补偿协调裁定:
当涉及到补偿标准存在争议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进行协调处理;
若协调无果,则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作出最终裁定。
这是我国为了减少和解决征地纠纷而实行的一项重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