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肇事行为导致职业伤害的案例中,伤员有权得到双重补偿。
如若由雇主方之外的第三方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对员工身体健康产生了负面影响,那么,这名员工有权向该第三方提出人身损害的侵权诉讼请求,同时也有资格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然而,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属于两个完全独立且互不干扰的法律关系,二者无法互相替代。
因此,员工能够获得两份赔偿,其基础在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非两者之间的冲突。
根据当前江苏地区法院的司法实践来看,在江苏省内,由于交通事故(即第三方侵权)导致员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除了医疗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残疾辅助器具费等)以外,其他涉及侵权的赔偿项目及工伤待遇赔偿项目,员工均有权获得双重赔偿的权益。
至于其他省份,对于类似案件可能获得的赔偿项目及其具体额度,则应参考当地关于相关费用的规范性或指导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