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评定伤残事宜需待员工受伤状况相对稳定之后再行展开。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指出,当职工遭遇工伤事故时,经过适当的医疗处理,若其伤势已趋于稳定且对其劳动能力产生了影响,则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而第二十二条则进一步明确,所谓劳动能力鉴定,主要是针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以及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其中,劳动功能障碍可划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从最严重的一级到最轻微的十级;
至于生活自理障碍,则可细分为三个等级:
即生活完全无法自理、生活大部分无法自理以及生活部分无法自理。
此外,劳动能力鉴定的具体标准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多个部门共同制定并发布。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