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迁补偿的两种主要方式:
对于拆迁工作而言,其所涉及的拆迁补偿可分为两种方式:
既可以采取货币补偿的形式,亦可以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等同价值的产权房屋进行置换;
在产权置换方面,则可以根据房屋建筑面积作为基础,通过结算差价或者无差价的方式实现就地安置或者异地产权调换。
2.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相关主体:
鉴于被拆迁房屋存在私有房屋和公有房屋的差异性,因此,当拆迁私有房屋时,拆迁方应与被拆迁方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而在拆迁公有房屋的情况下,拆迁方则需与房屋使用人签订相应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若涉及到拆迁租赁房屋的问题,那么拆迁方则需要与被拆迁方、房屋承租人共同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但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拆迁方则需要与被拆迁方、房屋承租人分别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房屋,并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情况;
(2)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的情况;
(3)拆迁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的情况;
以及(4)拆迁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房屋的情况。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