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荆州市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二级工伤﹝重伤﹞的补偿原则及具体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内容:
1.由工伤保险基金会一次性支付员工二级伤残所对应的伤残补助资金,数额为其25个月的个人平均工资;
2.在每月定期由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给伤者享有的伤残津贴中,员工二级伤残者可获得本人工资的85%作为相应的残障补贴;
3.工伤员工享有必要的医疗待遇,并可在停工留薪期内领取全额工资福利。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