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严格的招投标流程之后所缔结的合同,原则上是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
在最终确定中标者之后,招标方可向该中标者发放中标通知书,同时需将招标过程中的全部情况,包括中标者等详细信息通知给参与此次竞标的其他未中标的投标者,并且需按照约定退还其已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或保函。
一旦中标通知书正式发布,便会对招标人和中标者双方都产生法律效力,若在此基础之上,中标者擅自转让合同,则构成了非法转包的违法行为,这无疑是一种严重的违约行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