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几种情形之下,劳动仲裁机构将不会接受相关请求或者申请:
若申请人并不具备有效主体资格;
申请人与待处理的争议事项之间没有直接的、实质性的利益关联性;
如果争议所涉及的具体内容并不隶属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以及人事事项所产生的争议范畴之内;
如果争议不归属于特定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管辖权范围内;
或者若仲裁申请在法律规定时效框架内已经超过了合理期限;
亦或是申请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并不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该等申请提出时所需提交的规范要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