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者遭受工伤之后,如果他们想要结束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那么是完全可行的。
然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雇主不能随意解除与在其工作场所患上职业病或由于工作原因受伤、并且经过确认已经失去或部分失去劳动力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倘若雇主违反此规定擅自终止劳动合约,那么就应该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金额向这些劳动者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