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约方为市级及县级行政区划内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构以及土地实际使用人。
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在双方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土地实际使用人务必依照合约中规定的内容如期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若该等土地使用者未能履行此项义务,当地土地管理机构有权单方面解除该份合同,并且依法追索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相应赔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