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过程中,如果以双方共同名义购入房产并将其登记至双方各自身上,同时明确标示出双方所占有的产权比例为共同所有,则可以被视为双方对于该套住宅拥有共同共有的权利和义务。
在此种情况下,需要强调的是,我们应当将其看作是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
另一方面,在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的物业,即使已经登记在双方名下,但如果没有就此进行过任何关于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之约定,并且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家庭关系,那么这种情况便应当被理解为是按份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