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事项的最终解决方案应由相关当事人进行友好协商达成,如若未能达成共识,则将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具体规定如下:
1.关于单位之间的纠纷冲突,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负责处理解决;
2.针对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引发的纠纷冲突,则应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负责处理解决。
农村土地的确权争议主要涉及到当事人对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其他相关土地权益归属等方面的问题产生的争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