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乃是对特定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与他项权利之间归属关系的确立和认证过程。
经过合法审核后获取的土地权益将获得严格的法律保障。
因此,在土地确权工作完成之后,任何针对土地的调整或者收回行为都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若因自然灾害而导致原有土地资源消失,权利人可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请新的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相应的权利。
然而,若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则可以进行土地权利的交换或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