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私营企业的职工一般应当每日工作时长低于八小时,同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应在四十四小时以下,以确保员工能够有足够的休息和恢复时间。
对于因特殊生产工艺无法执行上述标准的企业,需经过相关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方可实施其他符合实际情况的工作及休息制度。
若出于生产经营之需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工会以及广大劳动者进行充分协商,方能决定是否延长工作时间,且在此情形下,通常每日额外的加班时间不应超过一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