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所述,符合退还彩礼条件的情形共有三类:
首先,若婚约当事人至今尚未办理合法的婚姻登记手续,那么按照相关条例,接受彩礼的一方应当依法予以返还;
其次,如果双方在缔结合同时已经办理了正式的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实际婚后并未共同生活过,亦或婚前支付彩礼的行为导致支付方的经济状况陷入困境,那么在离婚之际,接受彩礼的一方也应将彩礼如数归还给对方,值得注意的是,这两种情况都必须建立在离婚的基础之上;
最后,需要明确的是,离婚的方式主要包括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两种途径,而法律上并无强制性离婚之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怀孕离婚彩礼满足法定情形就可以退。前述“法定情形”一般指: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且两种情形,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主张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