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合意达成的房屋拆迁事宜需在双方当事人与房屋征收管理机构之间进行签约。
依照该法令,当房屋征收管理机构与被拆迁方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以书面形式制定,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及其偿付时间安排,用作产权调换现房的具体位置及面积,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或周转用房的提供,因停产停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搬迁的具体日期,过渡期的选择以及过渡期的时长等内容在内的补偿协议。
一旦补偿协议正式签署生效之后,若有任何一方未能严格履行其在协议中所承诺的义务,另一方有权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