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提供担保可能涉及诸多风险。
首先,保证人在保证协议中所约定的责任范围之内须承担起保证责任,即,如若债务人无法依照保证协议的允诺独自承担债务,那么保证人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就有义务代为偿还债务给债权人。
其次,对于一般的保证人来说,他们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并不能立即请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是必须在主合同经过法律程序审理或仲裁之后,确定债务人依法强制执行仍然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然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而言,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保证人,他们并不享有此项权利,债权人有权直接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追偿。
最后,保证担保的范围涵盖了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所需的相关费用。
若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处理。
若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晰的,保证人应对所有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