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房屋销售交易的场合中,倘若买方向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最终未能获得批准,使得原本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下去,买方可向相关司法机关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
然而,在此过程中,买方也必须要对自身的违约行为负责,并依据合同约定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若买方未能成功获得贷款的原因并非出自其本身的过失或者故意行为,而是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因素所致,那么此时,买方向卖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卖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将已经收取的购房款项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或定金悉数退还给买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