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明确要求,对于所有涉及房屋征收拆迁的事宜,必须严格执行先补偿后拆迁的政策原则,而所谓“模拟拆迁补偿协议”仅仅是一种过渡性的措施,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补偿协议,因此,相关部门无权以强硬手段强行拆除房屋。
同时,根据该法规中针对任何单位或个人行为的禁止性规定,不得采取诸如暴力、威胁或是违法操作如有意切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以及道路通行等非法手段来强迫被征收人进行搬迁。
此外,还明令禁止建设单位直接参与到搬迁活动之中。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