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伪造印章所签署的协议并不必然具有合法效力。
若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对对方持有的伪造印章毫不知情,那么对方的行为将被视为表见代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需要由对方全权承担。
在此情况下,所签订的合约便具备合法有效性;
然而,倘若当事人在知晓对方持有伪造印章的前提下仍与其签订协议,那么该份协议便可依法撤销。
一旦协议被撤销,其原有的法律效力也随之失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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