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具有以下显著特性:
首先,依据法律规定,缔约人承担的过失责任是针对法定附随义务或者先合同义务的违法行为;
其次,因缔约过失而引发的责任会对对方当事人带来信赖利益上的损失,这种损失既涵盖了直接性的财产损失也包含了间接性的精神损害;
此外,这类违法行为与对方所遭受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着明确的因果关系;
最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缔约过失责任还具备其他一些特定的法律特征。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