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对于工作时间不固定且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临时雇员而言,如果已经服务了整整一个月,那么他们有权立即选择离职。
在此情况下,我们通常所说的临时工主要是指那些从事非全职工作的人群。
这类劳务关系的双方都有权利在任何时候通知另一方结束这份合约。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这些临时工正在同时为多家企业提供服务,他们仍然可以与其中的任一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新签署的劳动合同不能够对之前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产生任何不利影响,也就是说,原有的劳动合同仍将继续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