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农村土地纠纷问题时,当事人有权赴当地乡村政府或者地方土地管理机构寻求协助与解决方案;
如若该乡镇级行政单位未能积极应对争议,当事人则有权利直接向县级政府进行申诉,而该级别受理的政府部门将对相关土地纠纷提供预先的调解服务,倘若调解过程中无法达成共识,则会依据事实情况做出妥善的处理裁决;
对于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持有异议的情况,他们有权在接收到处理决定之后的三十个自然日之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