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极少数地区,允许业主在房屋闲置期间申请物业费用的折扣,折扣率范围在50%至90%之间。
然而,物业服务企业已依照合同条款及相关法规提供了全面的服务,如业主仅仅以未能享受或无需接收相关物业服务作为抗辩理由的话,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
这意味着,即便房屋处于空置状态且未被使用,仍需履行支付物业费的义务。
业主不得以未实际享受到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相应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