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家公司宣告破产时,其对员工的薪资及劳动保险费用应予以优先支付。
在清偿债务之前,首先必须首先支付所有与企业破产相关的必要费用及公益债务。
此后,按照以下顺序依次作出债务清理:
1.员工薪资,以及因受伤或残疾而产生的各类补贴;
2.应由企业承担并向员工个人账户中划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3.除上述款项外,企业还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欠缴的税款;
4.最后,才是普通的破产债权。
若破产财产无法完全满足以上各债务的清偿需求,则应根据比例进行分配。
此外,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资将按照该企业全体员工的平均工资水平来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