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具备可诉性特征。
对于涉及到的房屋征收补偿纠纷问题,首先需要经过相关当事人的申请,然后经过同等级别的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定,在此基础上若当事人仍然感到不满,方可进一步提出上诉;
反之,若未经上述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受理。
其次,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需共同协商,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以及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具体位置及面积、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所造成的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各项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相应的补偿协议。
在补偿协议签订之后,如有任何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其在补偿协议中所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依据法律法规提起诉讼。
此外,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尚未明确,那么房屋征收部门应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申请,请求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同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
补偿决定应当保证公平公正,其中应包含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关于补偿协议的所有事项。
最后,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持有异议,他们既可以选择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